上诉人陈海光与被上诉人李勉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海光与被上诉人李勉民间借贷纠纷案
二、承办律师
潘丽
三、案件基本情况(约300字左右)
2018年6月8日,案外人李义坤向被上诉人借款170万元。同日,案外人为被上诉人出具收据一份,借款日期自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9月8日,未约定利息。2018年6月16日,上诉人在该收据尾部签字“连带保证人:陈海光”。此后案外人及上诉人陆续还款。2019年10月16日,被上诉人出具一份“李义坤欠款明细”,上诉人签字表明对案外人李义坤截至签字日起尚欠本金承担还款责任。根据该明细内容,截至该明细制作完成,案外人李义坤已还款117万元、上诉人已还款92.6万元。截至2021年2月9日,上诉人陆续还款共计106.2万元,截至被上诉人提起诉讼,上诉人及案外人还款共计223.2万元。一审法院认定陈海光与李勉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成立,判决陈海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李勉借款345,451.11元,并支付利息。陈海光不服,提起上诉。
四、办理结果(约200字左右)
代理律师提出了“陈海光担保范围不包含利息”“李勉为职业放贷人、属于非法转贷”“担保责任已超过担保期限”等观点,并依法对上诉人及案外人的还款金额重新进行了计算。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书,予以改判:陈海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李勉本金5,621.00元及自2021年2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
上一页
下一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其他内容
2023-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