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河县人民政府诉哈尔滨长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返还扶持资金案,案号:(2020)黑01民初571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一、案件名称
通河县人民政府诉哈尔滨长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返还扶持资金案,案号:(2020)黑01民初571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二、承办律师
王晨(原告通河县人民政府的诉讼代理人)
三、案件基本情况(约300字左右)
2015年8月10日通河县人民政府与哈尔滨长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玉米淀粉深加工项目合作协议》,后签订《协商备忘录》,约定原告在被告满足相应条件时给予被告2000万元的扶持资金,但如果后续被告违约则应返还上述资金。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将扶持资金2000万元返还给原告,但被告始终不予归还。
四、办理结果(约200字左右)
2020年9月27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返还扶持资金2000万元及利息。
其他内容
2023-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