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飞云实业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众志成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名称
哈尔滨飞云实业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众志成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二、承办律师
王晨(原告哈尔滨飞云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三、案件基本情况(约300字左右)
2017年11月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申请人将位于哈尔滨动力区黎明镇红星村43000m2的土地及地上建筑出租给乙方使用,年租金为人民币150万元;被申请人须在每年12月20日前交齐下年度租金;申请人有权按双方约定日期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租金;协议纠纷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等。
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2020年12月20日前,被申请人应支付2021年度租金150万元,但被申请人在2020年12月2日至2022年1月11日期间,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才分11次支付了130万租金,至今尚拖欠2021年度20万租金没有支付。而且被申请人也没有按照约定在2021年12月20日前支付2022年度的150万租金。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给申请人造成严重损失。
另外,根据双方约定,在承租期间所产生的电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而且实际上,2020年5月以前的电费确实是由申请人代付给电业局、然后被申请人再支付给申请人的。但2020年6月至11月期间的216,220.36元电费在申请人代缴后,几经催要,被申请人始终未向申请人支付。
四、办理结果(约200字左右)
2022年8月3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哈尔滨飞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众志成配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2】哈仲裁字第0122号《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租金、电费、仲裁费、利息等近18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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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