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T公司诉被告S业主委员会、被告D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案件名称
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T公司诉被告S业主委员会、被告D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承办律师
李明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提出撤销A民事判决及B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确认S小区内会馆、物业用房、锅炉房、老年活动中心、少儿活动中心为原告所有;人防地下的使用管理收益权归原告。
办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T公司的起诉。
办案情况总结
本案代理的是被告业委会,尽管本案表面上是两个被告,而实际上原告房地产公司与被告物业公司是利害紧密相关且股东有交叉的利益共同体。被告物业公司对原告房地产公司的一切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均没有任何异议,而且还在不断的为原告进行完善。即在本案中被告业委会是孤军作战。业委会的抗辩之所以被采纳,在于被告业委会充分利用了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物业公司的关联公司的关系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要件的成立方面进行了反击。
下一页
下一页
其他内容
2023-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