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诉张某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姜某诉张某买卖合同纠纷
承办律师
柳继忠,代理被上诉人张某。
案件基本情况
姜某与张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姜某将车牌号为黑A×××××的本田雅阁出租给张某约定租金标准为200元/日,6000元/月。由于张某在车辆租赁期间违章很多,2019年1月28日,经姜某与张某协商一致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张某以81,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车辆,张某仅在合同签订日向姜某支付购车款10,000元,其余车款未向姜某支付。买卖合同签订之日,姜某将该车辆交付给张某并随车携带车钥匙一把。2019年04月28日,因该车辆涉及抵押借款,宾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介入调查通知姜某到场,姜某称该车辆是租赁给张某的,将该车辆取回并占有该车辆后,经宾县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姜某与张某的汽车买卖合同于2019年04月28日解除。张某自2019年01月28日至2019年04月28日使用该车辆期间,发生多次违章行为,该车辆应于4月检车,直至2019年07月10日,张某父亲才将车辆违章全部解除,解除违章后姜某便将车辆再次出租。
姜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支付车辆使用费8000元;判令张某支付赔偿金14,400元;判令张某支付配车辆钥匙费200元;判令张某将车辆保险杠恢复原状。
张某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判令姜某返还购车款10,000元。
一审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张某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姜某车钥匙一把,逾期不能返还,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姜某人民币200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原告(反诉被告)姜某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张某车价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姜某负担15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某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姜某。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姜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张某。
姜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办理结果
二审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情况总结
通过该案件一、二审的代理,有效纠正一审法院对案由的错误定性:有租赁合同纠纷变更为买卖合同纠纷;通过一审的反诉程序,减轻了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二审的有效答辩意见,实现了我方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达到了社会、法律、政治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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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