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电法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必将进一步提升行政诉讼的审判质量,大力推动行政诉讼定分止争功能的实现。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简要解读《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就行政机关来看
1.“行政机关”的涵义——实为“行政主体”。
不仅行政机关,而且被授权组织的负责人出庭应诉,亦适用《规定》。换言之,《规定》中的行政机关系广义的行政机关,包括被授权组织。
2.“负责人”的涵义——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分管”为新增,且贴合实践需要)。
3.“出庭”的涵义——一审、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不含询问、调查等)。
4.“应诉”的涵义——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以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应诉。
5.怎么出庭——
(1)持证明
出庭的,身份证明;
不能出庭的(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改造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其他),证明材料(法院审查)
(2)同一审级,多次开庭,可出一次
6.出庭干什么——出庭出声
(1)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
(2)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二、就人民法院来看
1.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2.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涉及相对人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2)行政公益诉讼;(3)被诉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4)其他。
3.怎么通知:开庭三日前送达出庭通知书,并告知不出庭的不利法律后果。
4.应对举措:司法建议;文书载明;社会公开;统计分析评价;报告;通报。
三、就原告来看
享有异议权,笔录载明,但不影响审理;且不得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问题而对抗庭审。
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
(编辑/排版: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