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享有如下权利:
1、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
2、选择或者接受律师调解员的权利;
3、委托代理权;
4、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的权利;
5、申请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律师调解员回避权或放弃回避权;
6、陈述、申辩和质证权;
7、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8、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权;
9、经人民法院裁定调解协议有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权;
10、律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就该纠纷享有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权利。
二、当事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1、如实陈述、申辩和质证,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律师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全面履行生效的律师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