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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2023
上诉人陈海光与被上诉人李勉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8年6月8日,案外人李义坤向被上诉人借款170万元。同日,案外人为被上诉人出具收据一份,借款日期自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9月8日,未约定利息。2018年6月16日,上诉人在该收据尾部签字“连带保证人:陈海光”。此后案外人及上诉人陆续还款。2019年10月16日,被上诉人出具一份“李义坤欠款明细”,上诉人签字表明对案外人李义坤截至签字日起尚欠本金承担还款责任。根据该明细内容,截至该明细制作完成,案外人李义坤已还款117万元、上诉人已还款92.6万元。截至2021年2月9日,上诉人陆续还款共计106.2万元,截至被上诉人提起诉讼,上诉人及案外人还款共计223.2万元。一审法院认定陈海光与李勉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成立,判决陈海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李勉借款345,451.11元,并支付利息。陈海光不服,提起上诉。
2005年
3月,龙电律师事务所被哈尔滨市司法局、哈尔滨市律师协会评为“2004年度先进律师事务所”。
2003年
11月,龙电律师事务所被中国老年法律救助中心、中国老年法律救助宣传表彰活动组委会授予“全国尊老、敬老、助老示范单位”。
7月,龙电律师事务所被黑龙江省司法厅直属律师党委评为“先进党组织”。
2004年
2月,龙电律师事务所被哈尔滨市司法局、哈尔滨市律师协会评为“2003年度先进律师事务所”。
龙电律师事务所被黑龙江省妇联评为“指定维权律师事务所”。
龙电律师事务所被哈尔滨市司法局、哈尔滨市律师协会评为“先进律师事务所”。
1月,龙电律师事务所被聘为《法律服务时报》2003年度特约律师事务所。
1999年
黑龙江省龙电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在1998年度开展“讲文明 树新风”活动中,成绩显著,被评为先进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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